| 小邓 |
2008-8-6 16:45:45 IP: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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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亲戚曾在幼儿园当保育员,上班有10多年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最近,幼儿园以借口不要保育员为由,不让我亲戚继续上班,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是不是应该有相关的赔偿?敬厚您们的答复!
回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1月1日生效。根据该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幼儿园直到现在未与您亲戚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而且,据您的描述,您亲戚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自用工之日起,三个月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六个月的工资,以此类推。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鉴于具体情况可以请您亲戚来所面谈或来电咨询。韩锐律师。联系电话:0351-7537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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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洁 |
2008-7-3 12:43:19 IP: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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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亲戚在矿场打工,因发生事故,经医院鉴定为7级伤残,先在处理中,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可以理赔多少钱?谢谢!
回复: 你好,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康复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计算依据则与受害人的收入、工作单位所在地等有关,建议来人或来电咨询。 欢迎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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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15917879 |
2008-5-10 14:09:04 IP: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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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您于百忙中能回答我的问题! 补充几点:1、前述老水井等所有煤矿厂均为个体工商户;2、所签订的合并协议均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3、盗挖老水井煤炭的是新联煤矿而非华坪煤矿;4、现前述所有煤矿均并入金花煤矿,包括我们出资开办的老水井煤矿也被纳入金花煤矿的采矿证范围;5、金花煤矿现在拒不承认我们是随着老水井的并入而自然成为金花煤矿出资人的事实。请问:我们出资人是否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金花煤矿,要求赔偿盗挖资源(基于企业合并的继承关系)和确认我们是金花的出资人身份及份额?案由拟为企业兼并纠纷? 另问几个专业性的问题:1、标高、拐点、煤层、K5-2\K2\K7解释?2、标高400-800是否表示开采深度范围?
回复: 您好。 作为老水井煤矿的出资人,是可以向金花煤矿主张确认之诉与赔偿之诉的。 根据国家标准之煤矿科技术语“煤田地质与勘探”部分,煤层,指沉积岩系中赋存的层状煤体;根据国家标准之煤矿科技术语“矿山测量”部分,高程,指由国家高程基准面起算的点的高度,其禁止使用的同义词为标高;标高,一般是表示各部分的高度。标高又分为相对标高和绝对标高。相对标高是把首层地面高度定为相对标高的零点,用于图纸的标高标注。绝对标高,我国是把黄海平均海平面定为绝对标高的零点,其他各地标高以此为基准,常用在总图上。标高400-800,一般也就是表示开采的深度范围。另外,对于拐点,一般是标志着上升或下降的形式发生了变化。 欢迎继续咨询,由于您的问题较为复杂,建议来人或来电咨询。潘志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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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15917879 |
2008-5-8 13:53:00 IP: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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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老水井煤矿出资人,具体经过是这样的:1999年6月27日,老水井煤矿与宣汉县樊哙乡新联煤矿(下简称新联煤矿)签订《合并办矿协议书》,约定:1、“合并后的法人单位为樊哙乡新联煤矿”;2、“合并前两矿依法划定的资源范围合并后仍然合法占有,相互不得侵犯”;3、“合并后有关采矿手续的申办,由企业法人负责”。2000年1月12日,在报请政府部门同意后,新联煤矿和樊哙乡念花煤矿(下简称念花煤矿)、樊哙乡华坪煤矿(下简称华坪煤矿)、樊哙乡巫泡树煤矿签订《合并协议书》,和前一协议约定内容基本相同。2006年,根据政府文件,原新联煤矿名下的矿井被并入金花煤矿。然而,自2000年新联煤矿被并入念花煤矿时起,念花煤矿名下的华坪煤矿就违约开采老水井煤矿资源,届至2001年被政府勒令关闭时止,华坪煤矿已累计开采老水井煤矿资源达7.35万吨,计利达507.15万元。于此同时,2006年念花煤矿被并入金花煤矿,金花煤矿又违反政府文件规定,在申请采矿证照时未将老水井煤矿纳入办证之列,导致老水井煤矿因没有采矿证照而停产。 请问:我能够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回复: 您好。 作为老水井煤矿的出资人,当利益受损时,当然可以向侵权或违约方主张权益。但主张的途径及行使方法取决于必须有适格的主体,在各煤矿存在多次合并的情况下,由谁做为适格主体来主张权益,向谁主张权益,便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况且本案存在侵权和违约并存的情形,通过行政途径还是诉讼手段解决争议,这取决于权利主张方利益的选择。 建议提供更为详尽的资料来交流,以便为您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欢迎继续咨询。潘志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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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祥民 |
2008-5-7 23:50:04 IP: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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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 这个矿是石英脉矿,做陶瓷的一种原料. 我认为为个合同应是无效的,因为我查到一个文件,也是关于采矿权证与工商执照发证的问题的,该文件说是先向工商预留企业名称,再以该预留名向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权证,取得采矿权证后再申请工商执照,才能从事采矿. 我此前的案件中,其双方租赁的是矿场的经营权,一个没有依法设立的企业,虽有采矿证,但也是不能从事生产经营的,否则是无证经营,既然他自已都无权经营,又如何能租与他人采矿? 不知我的理解对不对,并望回复,谢谢.
回复: 您好! 很高兴能再次与您交流。 如果要认定一个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必然无效。您提到的这份租赁合同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因此不能直接否认这一合同的效力。 关于您提到的“他自己都无权经营,又如何能租与他人采矿”的问题,我认为出租人之所有拥有出租矿场的权利,是基于国土部门授予他的采矿许可权。换句话说,只有国土部门才有权批准其能否出租矿场。无权经营的问题属于工商管理范畴,如果工商认定出租人无证经营,可以责令其停产。但这一行政行为并不能否认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纯民事的合同行为。 以上是我自己的观点,欢迎继续交流。李艳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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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祥民 |
2008-5-6 8:27:35 IP: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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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06年2月向工商局申请民个体工商户名称预留,工商局下了批文,准其预留名称一年. 2006年5月,陈某以该个体工商户的预留名称向国士局申请采矿权,国士局批准并发了该个体工商户采矿权证(证书上采矿权人不是陈某,而是这个未成立的矿山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此后陈某未再申请工商执照. 2006年10月,陈某与华某签订&***mp;lt;租赁经营矿场合同&***mp;gt;,约定由华某按月向陈某交租10000元,由华某租赁经营矿场. 后因无法办理安全生产证等各项手续,华某无法动工,故未交租. 现陈某起诉要租金.请问: (1)如果陈某未取得工商执照,其采矿权证是否失效? (2)华某以自然人的身份,能否取得采矿权?因为我发现资源法上只规定外国个人可以成为采矿权人? (3)陈某在未办工商执照时,能否将采矿权或矿场经营权租给华某? (4)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希望能看到你们的专业意见,谢谢.
回复: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中吕律师的信任。 1、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分别由两个不同的管理部门颁发,按照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采矿许可证的效力与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没有必然的联系,采矿许可证的效力只能由国土资源部门来认定。取得采矿许可证表明了你有了采矿的资质,而取得营业执照则表明了你拥有了经营权,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因此,陈某虽未取得工商执照,但并不导致其采矿许可证失效。 2、关于能否以自然人的身份取得采矿权的问题。 矿产资源的开采需要一个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的人员、技术、装备等条件,因此国家对获得采矿权设立了准入门槛。因您未提到您的具体采矿矿种,在此不能断定个人就必然没有采矿资质。目前只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当然,这只是针对自然人,如果个人企业规模很大,技术力量先进,经过申请,可以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中的采矿权人一般都是公司企业。 3、关于采矿权出租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采矿权的出租与工商执照的办理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采矿权出租的相关规定,即使未办理工商执照,出租合同仍然有效。 就您提供的资料来看,你们之间的出租合同未经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批准,因此这份合同在程序上是存在瑕疵的。但这种程序上的瑕疵是否必然会导致租赁合同的无效,还有待商榷。 如有疑问,欢迎来电来人继续交流。李艳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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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仔 |
2008-4-26 11:59:22 IP: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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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外省民工在广东清远当建筑工地保安,已连工作5年(没签劳动合同),现非因工死亡如何处理(要求对方赔偿)?有哪几方面的赔偿?大约有多少赔偿金?听说有以下赔偿是吗? 在职人员喪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等.
回复: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相关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 欢迎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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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美花 |
2008-4-8 23:09:50 IP: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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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广东省97年98年大中专煤炭系统委培生为何没有分配,没有分配为何又办委培生,不是误人前程吗
回复: 您好,委培生(收费委培生)是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学校培养的学生。其培养费由委托部门或单位向学校支付(或由学生家庭自付)。学生毕业后,严格按合同就业。 所以建议你先看看委培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是否承诺必须安排工作?另外向委培机构和培训机构询问一下为什么没有安排就业。你说清楚了这些问题我们才能解答。 欢迎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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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志平 |
2008-3-31 8:20:24 IP: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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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兄于2008年1月在井下工作,因工死亡,矿方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死亡补助金20万(包含工亡补助,亲属扶养,丧藏补助),但对方未给矿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家属对其死亡原因有疑,现正在等安监局的死亡责任事故认定,请教律师,这个事该怎么整才可以保护亲属利益和真正死亡得以揭露,
回复: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中吕律师的信任! 发生矿工死亡事件后,安监、公安等部门会对事故进行调查,最后作出责任认定。目前,您还是需等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如果涉及到煤矿的违法生产或相关责任人,公安机关会按照刑事案件的程序进行立案侦查。 工伤保险和矿工人身意外伤害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保险。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而人身意外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如果煤矿未给矿工缴纳此项保险,矿工是无法获得此项保险赔偿的。山西省就规定,所有煤矿必须为矿工缴纳工伤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到四川,还要看四川的具体规定了。 如有疑问,欢迎继续交流。李艳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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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非 |
2008-3-17 12:16:16 IP: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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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非法生产付什么法律怎任
回复: 您好,煤矿非法生产有相应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请您提供具体情况,以便律师为您提供准确的答复。 若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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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吕办公室 |
2008-2-22 15:29:14 IP: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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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吕律师事务所欢迎您留言咨询,我们一定会为您提供专业、详细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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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军 |
2008-1-7 10:49:18 IP: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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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提供的新闻说,今年2月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涉及煤矿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想参考学习一下,能否肯请帮忙将此《意见》传真或传入信箱,万分感激!并祝新年快乐!
回复: 您好。 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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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龙飞 |
2007-12-26 19:45:05 IP: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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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永兴煤矿的事故处理方案让人极大愤慨 平顶山市卫东区永兴煤矿首先来说,是一家私人煤矿,老板河南人姓苏,其安全措施怎么样,则切暂且不说,首先说说其手上的一起事的具体情况吧。 湖北郧县老区南化化塘西河村2组朱贤明,1965年10月5日出生,现年43岁。就在此煤矿打工,从事矿井巷道维修。 在2007年11月9号早上7点施工时,被飞车所伤,经平顶山市医院CT,及磁共检查确诊,为头颅不同部位多处骨折,鞍区有淤血,并压迫视神经,导致病人视力严重减退,久久处于昏迷状态。 先在病人稍清醒,矿老板即以6000元为限,打发病人回家。 该矿的事故处理方案,与国家颁布的矿伤处理条例格格不入,为了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利益的维护,该矿务必需要停矿整顿。
回复: 您好。请提出您的问题,以便律师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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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飞 |
2007-12-19 16:02:23 IP: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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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红律师:您好,看了您写的关于采矿权的文章,还是有些地方没有弄清楚,法律规定“不得以承包的方式非法转让采矿权”,那到底如何转让采矿权就合法呢?是不是只要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并变更了登记就是合法了呢?
回复: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中吕律师的信任。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采矿权的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方式、登记方式以及受让人的条件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要转让采矿权可以依照此规定进行。 2、“以承包的方式非法转让采矿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已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以承包合同的形式将自己享有的采矿权私自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开采,收取承包费;采矿权人将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分为几块,分别承包给几个单位或个人开采,一证多坑。” 总之,采矿权承包是一种合法的经济行为,而以承包的方式非法转让采矿权是违法的。 具体到如何转让采矿权是合法的,我认为采矿权转让只能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出租、抵押这几种法定形式,其它形式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您谈到的经过有关部门变更登记只是转让采矿权的要件之一。 欢迎继续交流,李艳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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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应涛 |
2007-12-5 11:57:47 IP: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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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公司所在辖区有一集体锑矿,具备合法的采矿手续,现在该矿准备扩界,但因无资金,所以找到我公司要求进行合作,由我公司进行投资,然后按比例分享利润,我公司仅对扩界后的新矿区享有权利,与其老矿区无涉,但是共用一个采矿证,我想问的是这种合作形式是否需要经过国土资源厅审批,是否合法?
回复: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中吕律师的信任。 您所提到的问题涉及三方面: 1、锑矿扩界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锑矿扩大矿区范围有两个条件。第一,矿区范围扩大必须是基于同一矿山;第二,矿区范围扩大必须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申请变更申请时矿区所在地的地质储量报告。 2、关于你公司投资分红的问题 根据您提供的资料,你们公司是要对新矿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和利润分配权。但如果采取您资料中提的那种共用一个采矿权证的方式是不合适的,您提到的这种合作方式我个人认为属于一种承包锑矿行为。而这种承包行为是我国法律不允许的,国土资源部门也不会给予审批的。 3、共用一个采矿权证的问题 如果锑矿扩界得到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后,应该涉及到采矿权证变更的问题,还是原来的采矿证,只内容有所变化。共用一个采矿权证,在法律上扩界后的锑矿也应该属于老矿区的所有者。 贵公司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改变原矿区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形式来进行投资,这样在法律上就应该没有障碍了。 欢迎继续交流!致电0351-7537561咨询 李艳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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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hao |
2007-11-7 13:44:20 IP: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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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整合煤炭资源成立有限公司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你们所是否能够提供改制方案?
回复: 您好。 煤炭资源整合涉及到企业的资产重组(包括采矿权的变更登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操作过程,有股构设置、公司治理、权益分配等架构问题;涉及工商、矿产资源等主管部门的审检登记,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所多次参与煤炭企业的改制、收购等业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在采矿权出资、流转等问题上有系统的研究。希望您提供更详细的情况,以使我们的咨询意思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 欢迎您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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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小德 |
2007-10-23 23:19:21 IP: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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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农民工,在水城县林源煤矿打工,2007年7月在井下采煤时不幸被塌方砸伤,小腿粉碎性骨折,皮肤撕裂,矿方及时把我送到医院抢救治疗。现在已治疗终结,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但在住院后期,矿方不付医疗费和生活费,更不用说护理费,只好提前出院。我去找矿方索赔,对方只给我几千元钱。我由于不懂得应该赔多少。因此特向尊敬的律师先生求教:矿方应赔偿哪些项目?我能得到多少赔偿金。谢谢律师的帮助。
回复: 您好。 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现答复如下: 矿方应赔偿的项目为: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的费用。具体应视你就诊情况选择上述项目。 你所能得到的赔偿金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有疑问,欢迎继续咨询。冯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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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 |
2007-10-15 17:21:36 IP: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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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的父亲与某公司签订的矿井承包合同,在事后被认定为是一无效合同(合同约定,在承包期间要一次性交清承包费用,并且对方不干涉生产经营活动,对方非法转让采矿权,没有经过有权机关登记),合同履行期间受国家政策影响,父亲承包经营期间,煤矿有4个月均在停产整顿,那么,我的父亲想要索回在该合同履行期间承担的多缴的承包费用是否还能受到法律支持?如果对方公司在明知是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依然与我父亲签订了这个无效合同,对方的行为将受到怎样的法律约束?父亲实际承包该矿井已有多年,请问,还能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回复: 您好! 您提到的几个问题其实只要解决了一个核心问题,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那就是此合同是由哪个机关认定无效的,是因为什么而被认定无效。由于认定合同的无效涉及到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活动的稳定性,我国《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的无效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煤矿承包合同的效力因为涉及到采矿权的转让问题,因而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你没有提到合同的具体条款,我很难对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但对于煤矿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我所在《中吕视点》中有专门的文章《煤矿能承包吗》论述,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弄清楚了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您父亲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有疑问,请来人来电咨询。李艳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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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生义 |
2007-10-9 15:41:37 IP: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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